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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案例:历经五年两次再审程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反转案件
来源:刘宾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9
浏览量:198

案例简析:刘某与李某一、李某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定,刘某与李某二签订的二次土地转租协议未经李某一追认而无效,刘某应返还案涉承包土地,判决刘某败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经省高院发回重审,两级法院均判决刘某败诉。后,委托人刘某委托本律师事务所代理再审程序,主办律师对本案事实及法律适用进行审查,发现本案在原审中遗漏了二份土地转租协议的关联性及其他重要法律观点。在再审程序中,省高院采纳了本所主办律师提出的法律观点,驳回了李某一的诉讼请求。在震徽律师事务所的帮助下,使刘某的案件在省高院实现了逆转。

【案情及原审审判摘要】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刘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某二。

一审原告李某一诉称,2010年5月1日,李某二在未告知更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与刘某签订《转租土地协议》,擅自将含有其承包份额的土地共*亩转租给刘某。李某一诉请法院判决李某二与刘某签订的《转租土地协议》无效,要求刘某返还*亩承包土地,并拆除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

一审被告李某二辩称,其未经李某一同意擅自将案涉土地转租给刘某。事后,其与刘某沟通,要求解除租赁协议,未得到刘某认可。

一审被告刘某辩称,其与李某二签订的《转租土地协议》系合法有效的,应继续履行,请求法院驳回李某一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一与李某二等家庭成员通过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等形式进行流转。李某二在土地承包中领名,但未经其他家庭成员的委托授权和同意,无权处分其他家庭成员的承包份额。事后,也没有得到李某一的追认,且李某二与刘某再次签订转租土地协议后未收取租金,协议未实际履行。因此,李某二与刘某签订的转租土地协议无效,刘某应返还李某一及李某二的家庭承包土地*亩。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二与刘某签订的转租土地协议无效,刘某应返还李某一及李某二案涉土地*亩。

宣判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刘某上诉,维持原判。

【再审摘要】

再审程序中,本律师所主办律师发表再审意见,李某一对2005年4月1日李某二与刘某签订的《转包土地协议书》无争议,该土地转包协议约定转包年限至集体承包终止,并约定转包期间五年内刘某不得中途退地。李某二与刘某于2010年5月1日签订的《转租土地协议书》对租赁期限未作变更,仍为“至集体承包终止”,该协议增加了租金数额,并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作出了约定。可见,2010年5月1日的《转租土地协议书》系对2005年4月1日《转包土地协议书》的修改和补充,并非5年到期重新订立的新协议,且该变更未损害李某一及李某二依据2005年转包协议所获得的合同利益。李某一户籍迁出当地后,在当地未对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调整的情况下,李某二作为涉案土地承包方代表及仍在当地居住的家庭成员,将涉案土地以转包方式流转给本村村民且未改变土地用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刘某在签订协议时无过错。故,李某一以2010年5月1日《转租土地协议书》无效为由,要求刘某返还涉案土地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再审法院采纳了本所主办律师的观点,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驳回李某一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本案中,震徽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提出二份土地转租协议的关联性,第二份土地转租协议系第一份土地转租协议的补充协议,并非新协议,成为本案的转折点。严谨的执业态度,具有实效的诉讼策略决定了案件的成败。

辽宁震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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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宾
  • 执业律所:
    辽宁震徽律所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21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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