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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案例:调整诉讼策略,一起股权转让纠纷从完败到完胜
来源:刘宾律师
发布时间:2017-03-09
浏览量:984

本案系一起真实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历经一审、二审、申请再审三个阶段。一审被告方当事人经历了从完败到完胜,现对本案的律师策略进行分析,与大家一起欣赏智慧之美。二审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询问当事人,查阅一审庭审笔录及本案所有证据后,决定调整诉讼策略,变更一审代理律师以佟某不是实际出资人的,无权主张股权转让款的抗辩策略,调整为以合同缺乏意思表示要素,合同不成立来进行抗辩。最后的结果证明二审的诉讼策略非常成功,判决结果从一审判决给付对方到二审改判驳回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从完败到完胜。

【案情简介】佟某为葫芦岛混凝土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注册资金2000万,佟某持有90%的股份,王某持有10%股份。公司股东名册载明实际股东为商某,持有90%的股份,王某持有10%的股份,商某为隐名股东。佟某在经营过程中,与隐名股东产生了分歧,尚某要求其将其持有的股份转移给谢某,并变更谢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此背景下,佟某与谢某分别在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商某令公司员工持有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办理了变更登记。股权转让协议上约定90%的股份转让款为1800万元,但并未约定转让款的履行期限、违约责任。股权转让协议只有一份,存放于工商部门。佟某曾出具一份声明:佟某在混凝土公司没有任何投资。但该签名时间为混凝土公司成立之前,佟某称该声明为他人在其签名的空白纸上所添加的记载,对声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佟某与商某就工作期间的报酬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佟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800万。

一审法院认为,佟某与谢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过程中,不存在强迫、威逼的情形,双方是在自愿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依法应予保护,谢某应当给付佟某股权转让款1800万元。

一审败诉后,谢某重新委托律师,希望律师能够为本案出具诉讼策略。二审律师接谈时就注册资金的实际出资人、股权转让协议的具体过程进行了了解,了解到以下事实:

1.公司注册资金为商某出资一千八百万,一千万为货币,八百万元为设备,该节事实有银行转账记录及设备还款记录予以证实。

2.股权转让协议只有一份,且双方都没有该份协议,该协议原件存放于工商局。佟某与谢某并未谋面,股权转让协议系商某一手操办,并无真实的股权转让的意图,真实意图为改变股份的代持人。

3.股东会决议上另一王某的签字为他人代签,该股东已于两年前去世。

确认以上事实后,二审律师调整了诉讼策略:一审代理律师虽然提出过股权转让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这一意见,但一审法院并未采纳,且该观点不够完整,明确,其侧重点更多的关注谁是实际出资人。一审原告核心证据有两份,一份是股东会决议、一份是股权转让协议,其最直接的请求依据为股权转让协议,一审判决对该两份证据的效力予以认可。依据本所了解的事实,股东会决议形成时,股东早在两年前已经去世,签字系他人所签,存在存在重大瑕疵,该证据不应采信。而股权转让协议只有一份、且就股权转让款的给付、违约责任等方面没有约定,合同双方没有邀约承诺的过程,缺乏合同成立要件之一的意思表示要素。依据以上事实,应当认定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就此决定以合同不成立作为二审抗辩的突破口。

二审律师在二审中代理意见中明确指出股权转让协议不成立,佟某无权依据不成立的协议要求谢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具体理由如下:

1.股权转让价款未经《股权转让协议》双方当事人协商,而是承办人张左刚根据注册资本乘以股权比例计算得出的,标的额为1800万元的大标的合同未经磋商草率签署有悖常理。

2.双方当事人只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留存在工商登记部门作变更登记之用,合同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合同原件(包括一审时原告只提供了协议复印件),该份股权转让协议真实目的仅仅为改变股份代持,变更股权登记。如果是正常的股权交易行为,当事人至少应签订三份合同原件。

3.所谓《股权转让协议》履行过程不符合交易习惯。按照正常的交易习惯,股权转让多是在全部或部分支付转让价款后,或已交付定金的情况下实际办理,但本案受让人并未支付任何股权对价,且《股权转让协议》也并未对此作出明确约定,在此情况下佟某协助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有悖常理的。

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判决股权转让协议未成立,驳回佟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生效后,佟某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再审听证程序中,佟某承认始终未与谢某见过面,就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协商,使其承认了谢某方一直主张的事实,而该事实构成自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佟某的再审申请,并在裁定中明确载明佟某与谢某从未就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协商这一事实。

标的额为1800万元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从一审败诉到二审完胜,再到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合同不成立,不同的诉讼策略,不同的裁判结果,其背后所体现的是律师的法律素养及诉讼实战经验。


注: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案中人名进行了处理。原创文章,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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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10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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